“惩治网暴20条”能否让普通公众免于网络暴力?
对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问题提出破解途径
(资料图)
“惩治网暴20条”能否让普通公众免于网络暴力
这两天,北京律师周兆成和浙江律师金晓航再次把视线转回到各自代理的网暴案件中。他们希望从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找到为受害人继续维权的有力依据——尽管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刘学州、郑灵华都已自尽离世。
6月9日,《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全文共20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法律救济、综合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并对网络暴力案件中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破解途径。
“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依据多散落在刑法、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较为零散甚至相互冲突,不利于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中国社会学会网络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杭州市委党校研究员姜方炳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这一专题性司法意见的酝酿和制定,梳理和整合了相关法律条款,为我国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值得肯定。
网络暴力是“毒能量”
看到《指导意见》发布的消息后,周兆成第一时间联系了寻亲男孩刘学州的养家亲属。刘学州的养家外祖母对周兆成说:“如果(《指导意见》)早点出来的话,也许这个(刘学州的悲剧)就能够避免。”
这位把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孙养大的农村老人,现在是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原告。今年2月13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老人起诉的对象是曾网暴刘学州、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大V”。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指导意见》是多年来各界呼吁治理网暴的一大进展,《指导意见》首先对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予以明确,而刘学州的悲剧就属于其中第一条情形“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把这些全部加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实在是承受不起来了,因为我才十几岁,还是其他大人眼里的不懂事的小孩子……”15岁的刘学州在遗书中写道。
周兆成的团队提取了2000多条针对刘学州的网暴言论证据。“可以说触目惊心!”周兆成说,没有关注刘学州案件前,对于网络暴力很多人认为“不去看、不去听就行了,就可以避免”,但在看到网暴言论和刘学州留下的网络痕迹后,他感到“痛心疾首”,称网络暴力是“一把杀人的刀”,是网络空间的“一颗毒瘤”“毒能量”。
周兆成曾对网暴做过调研。他发现一些实施网暴的人长期关注和利用网络热点事件挑起争议话题“带节奏”,以此获得网络关注度,当热度上来后,他们就挂上商业售卖链接或开始直播带货,把流量转化为经济收益。
《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特别是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将“入刑”,未来将对靠热点事件营销、博取流量的人员、机构和平台服务商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震慑。
同时,如平台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这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健全相关的合规制度。
破解立案难和取证难
作为“粉发女孩郑灵华被网暴案”的代理律师,金晓航在《指导意见》发布后拨通了杭州当地警方的电话,询问《指导意见》将来正式出台后,该案是否有刑事立案的可能。
23岁的郑灵华去世后,家属已放弃通过自诉追究侵权方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想使正义得到伸张,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郑灵华生前曾多次打听同样发生在杭州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的网暴案件是如何从自诉转为公诉的。金晓航说:“追究网暴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直是郑灵华维权的最终目标。”
《指导意见》为刑事公诉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5种情形之一就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在上述两起案件中都能找到对应的具体情形。
在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属于可以公诉的情节不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金晓航解释,网络暴力案件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案件能够进入公诉的依据,仍然要被害人家属提起自诉。
自诉又面临取证难的困境。网络世界的匿名性和即时性令受害人取证困难,缺乏证据又导致立案难。
“这形成了一个悖论。”金晓航说,按照相关法规,“必须点击浏览量在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量在500次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要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明确受诉主体以及点击、浏览和转发量。郑灵华案在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就是通过个人途径难以找到“网络马甲后面的人”,以及相关言论被删除后导致证据缺失。
在该案中,他们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即先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相应侵权信息,再针对所获取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诉。
但这一过程中又存在民事立案、与网络平台服务商往来函件的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由于整个诉讼周期花费的时间较长,无形中是对被害人的再次打击。
《指导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落实协助取证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金晓航认为此举能缩短被害人维权的时间,也能有效减轻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保护网络上的“普通公众”
“《指导意见》强调‘依法能动履职’,特别是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启动公诉程序的职责。”姜方炳说,《指导意见》强调了公安机关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及时立案的职责,并要求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明确人民检察院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均有利于激活“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力量”。
“法律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但绝非唯一手段。”多位专家表示,根治网络暴力不能单靠一份《指导意见》。
姜方炳认为,《指导意见》起草的相关方显然意识到这一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的法治程序基本属于“事后处置”环节,虽能够发挥较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但并不能实现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对此,《指导意见》强调要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明确提出要“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指导意见》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郑宁认为《指导意见》列举的“从重处罚”情形是封闭式的,建议增加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以面对不断更新迭代的新技术、新业态可能带来的新的网络暴力情形,也给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
考虑到具体落实层面,郑宁认为,在《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相应的公益诉讼、自诉转公诉的案件会增加,将考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效率,建议做好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将“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列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之一。专家认为,这体现了司法对普通公众的保护。
《指导意见》发布后,“普通公众”在社交网络平台转发评论的“刷屏效应”足以说明公众对其的期待与看重,以及对网络暴力的反感和抵制。在网络几乎深度链接每一个人的当下,网络暴力很可能施加在任何一名网民头上。
“我们期待《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治理效能。”姜方炳建议,同时要注重从社会学、传播学、政治学等学科视角,加强网络暴力问题的溯源性和预防性研究,努力探寻源头治理之策。